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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2016-10-19  来自: 陕西咸宁风险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111

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共西安市纪 检查委员会、西安市监察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违反征地拆迁与房屋征收有关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细则。

按照《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实施、谁负责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稳定优先、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把经济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区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人。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风险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对评估工作的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征收事项风险评估及社会稳控工作。

风险评估机构组成单位、人员包括:纪委、维稳、法院、检察院、公安、综治、执法、信访、民政、建设、发改、国土、规划、街办、社区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专家学者和被征收人代表等。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合法性。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具有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等文件;是否完成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规定的房屋情况调查、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程序。

()合理性。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对相关利益群体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房屋征收过程中拟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措施是否适当。

()可行性。房屋征收项目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征收项目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是否到位;产权调换房源是否落实;征收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经过了论证;征收补偿方案是否进行了公示和征求公众意见;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人同意率是否达到95%以上。

()可控性。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 访、社会负面舆论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房屋征收与补偿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可控性风险分析应包括:政策执行的风险、项目可行性风险、资金保障和安置房源保障的风险、评估补偿标准是否得到被征收人认可的风险、工作人员执行力和遵守工作纪律的风险、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风险以及信访过程中集体访、个体访的风险。

第七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制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区人民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任务、范围、重点、步骤、方法、时限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办法。

()充分听取和征求意见。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实际情况,通过收集相关资料、入户调查、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就征收与补偿事项和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入户调查摸底率不得低于被征收人总户数95%以上。对直接利益相关群体、受征收影响较大的被征收人、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重点走访。

()认真分析预测。围绕征收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分析,研判预测风险发生概率和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等。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视情况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确定风险等级。各区人民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征收项目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风险等级。一是通过入户调查当面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被征收人对项目持反对意见,超过33%或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的,为高风险;反对意见占5-33%或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反对意见低于5%为低风险。二是通过召开论证会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提出不可实施、暂缓实施、可实施的初步意见和建议。

()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在市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1、房屋征收项目立项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认的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相关文件。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是否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及被征收人基本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等落实情况;

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4、对因征收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及其风险评估预测等相关情况;

5、房屋征收工作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6、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矛盾问题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

7、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可实施的结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征收项目作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不可实施、暂缓实施、可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作为作出征收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征收项目,一律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风险评估报告结论为高风险的,应当作出不可实施的意见,或者调整决策方案,待风险等级降低到低风险后作出可实施的意见;存在中风险的,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达到低风险的,做出可实施的意见;存在低风险的,作出可实施的意见,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对符合有关政策法律规定、急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重点项目,要有针对性地注意做好社会稳定控制工作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措施。

第九条可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在作出征收决定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区人民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并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维稳目标责任书。同时应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市政法、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综合检查考核制度。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区人民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需成立征收项目风险评估组织领导机构,明确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建立风险维稳工作台帐。市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并将检查考核评价情况及时上报市纪检监察和维稳部门。

第十一条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引发大规模集体上 访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中共西安市纪 检查委员会、西安市监察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违反征地拆迁与房屋征收有关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按照本细则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的;

()在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中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在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过程中,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化解工作的;

()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对征收项目进行评估,致使征收项目在征收过程中,涉及维稳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二条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市辖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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